將失業救濟金發放給在東莞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及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覆蓋範圍為2021 1 1後新參保失業人員。
接收標準
1之前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2022年7月),參加失業保險繳費1年以上(含)的人員,失業補貼標準為300元/人/月;參加失業保險繳費不滿1年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1.50元/人/月。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的,應當連續支付壹年以上。
2、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2022年7月(含)),失業補貼標準調整為參加失業保險繳費1年以上(含),失業補貼標準為855元/人/月;參加失業保險繳費不滿1年的為256.5元/人/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按1年以上參保處理。
收集過程
1.參保人本人向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服務大廳或鎮(街道)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服務大廳提出申請。
2、受理參保條件和材料當場受理審核,受理審查,壹般情況當場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應當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的,接收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理由。
3.通過初審的,接收人在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進行待遇核查,確認系統核查結果無誤後,在系統中提交復核人復核,業務復核人對相關待遇條件進行全面復核。審核簽字後,將失業救濟金發放決定等信息反饋給申請人確認。
4、社保機構及時向申請人反饋結果並及時發放失業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