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因為訂約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壹致,合同才能成立;
3、要約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是壹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者承諾人。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