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2007年3月15日,中國證監會基金部向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發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人自通知下發之日起,按照“扣款法”調整所管理基金的申購費用和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並在三個月內完成調整。
在10號文發布之前,各基金公司規定了自己的認購費收取方式,多數基金采用“內部扣款法”,即認購費等於認購金額乘以適用的認購費率。壹只規模為100億份的新基金,每份為1元。如果申購費率為1%,投資者支付的總申購費用為:1000億股×1% = 1000萬元。
統壹為“外扣法”後,認購費等於認購金額減去按認購費率計算的凈認購金額。上述654.38+00億新基金采用“扣款法”,投資者支付的申購費用總額為:100-100/(1+1%)= 0.9901億元。
可以看出,對於壹個100億的基金,如果采用“外扣法”,投資者總會少支付99萬元左右的申購費用。
某基金公司營業部經理表示,基金的認購(申購)費逐步規範,采用“外扣法”進行計算,基金投資者將從中受益,少交認購費。相應的,該業務的代理收入也會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