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收益權的轉讓是合法的。存單收益權轉讓屬於票據收益權轉讓,包括基礎票據下的以下物權:1。票據在任何情況下產生的任何資本流入收入,包括但不限於持票人提示付款;2.票據貼現、出售或其他處置產生的資本流入收入;3.票據項下擔保產生的任何資本流入收入;4.票據被拒絕兌現後,對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所產生的資金流入收入;5.任何情況下票據產生的其他權益的資金流入收入;6.基礎交易雙方約定的任何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五條* *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二十九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引起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