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根據財力情況壹次性確定補助資金總額和年度補助資金。
本辦法所稱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治理,是指對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國有礦山或者責任人已經喪失的,因采礦活動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恢復與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