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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權中的“避風港原則”是什麽?

法律分析:“避風港”原則是指在著作權侵權案件發生時,當ISP(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不制作網頁內容時,如果ISP獲知侵權,有義務刪除,否則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沒有存儲在ISP的服務器上,也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ISP就不承擔侵權責任。後來,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到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互聯網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侵權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損害擴大部分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給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