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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受讓方受讓的股份是否需要鎖定6個月?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第四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其投資的早期企業、中小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後,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受讓方受讓的股份不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受讓方在受讓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受讓的股份”的規定,即無需鎖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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