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壹)不符合國家或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規定的;
(四)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治療生育並發癥的費用;
(七)根據國家或本市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擴展數據: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按照女職工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第十六條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懷孕和生育所發生的醫學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引產、絕育、復通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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