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在享受各種醫療保險和救助待遇以外仍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公布的低收入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和臨時救助待遇以外仍有困難的;原參加紅十字會少兒住院醫療互助金項目人員;紅十字會認定的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 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