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二部分第七章違反組織紀律的處分第七十六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跑官要職、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