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基金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合夥制基金的主要參與者有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和基金經理。普通合夥人對基金(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合夥)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壹個錯誤
測試中心:合夥制基金的概念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