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之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轉移到新參保地。
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各地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達到領取待遇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省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參保人員通過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轉移資金按以下方法計算:
(1)個人賬戶內儲存額:1998 65438+10月1之前,按照個人累計支付本息計算轉移,1998 1之後,按照個人賬戶內計入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1998 1以後年度本人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12%之和進行轉移。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