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常年居住在本市中心城區。
2.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包括銀行存款、基金、股票、車輛、所有權房屋等。)低於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
3.家庭成員在市區無房產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且未租住過其他政策性住房。
4.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市區無房產登記、交易或產析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