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個人將其收入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慈善事業,是指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收入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慈善事業;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扣除捐贈前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