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應按月或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為每年的4至12月。
(三)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參保後中斷或暫停繳費時間在兩年以內的(含兩年),可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中斷或暫停繳費時間在兩年以上的,不得壹次性補繳。
(四)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選擇繳費檔次在壹個自然年度內不得變更。需要跨年度變更繳費檔次的,應向參保繳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勞動保障所(站)提出申請。
(五)年滿60周歲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180個月)的人員,本人可選擇延遲領取養老金時間,並繼續繳費至滿15年(180個月);也可選擇壹次性躉繳至滿15年(180個月)。壹次性躉繳標準為:以當年所選擇的繳費檔次作為繳費基數,費率按12%壹次性繳納,躉繳的繳費基數記錄在躉繳當年,躉繳年限同已繳費年限合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