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第473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民法典》第472條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指壹方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向另壹方當事人表示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或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