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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人和受要約人之間的區別很容易理解。

法律分析:要約人與受要約人的區別很好理解:要約人是指向對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的人。要約人可以在作出要約時規定要約的有效期,並受要約的約束。出售特定項目的要約人不得與第三方提出相同的要約或訂立相同的合同。因違反上述要約而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損失,由要約人承擔責任,但要約人事先聲明不受要約約束的除外。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法律依據:《民法》第473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民法典》第472條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指壹方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向另壹方當事人表示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或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