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政策,7月1日起,鄭州將調整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計發辦法,即調整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構,將現行個人賬戶計發辦法調整為:納入在職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標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統籌基金;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參保繳費基數2%的標準計入,其余繳費部分納入統籌基金;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由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定額撥付,每月定額95元。
員工壹年內最高報銷1800元,退休最高2300元。
根據新政策,通過調整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構,增加的統籌基金用於建立職工普通門診費用保障。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統籌基金支付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其中,普通門診統籌每次設置起付標準,每次在40元,同壹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壹天內多次就診的,負擔壹次起付標準,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不設置起付標準。
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為1.800元和2300元,今年7月實行1時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最高支付限額減半。普通門診統籌支付限額不計入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