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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什麽要求?

法律分析:1。納稅人未依法如實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的,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申報不真實,隱瞞收入的;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發布的《個人所得稅申報信用機制》,個人所得稅申報弄虛作假、虛假申報,對個人信用產生負面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