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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留置權與質權的競合

由於留置權和質權都以對標的物的占有為存續要件,留置權可以因占有的喪失而消滅,質權也可以因占有的喪失而無法恢復而消滅。但由於占有不限於直接占有,留置權與質權的競合可以發生在同壹標的物上。就其發生而言,有以下兩種情況:

壹是先設立留置權,後設立質權。留置權人以其占有的留置權重新設立質權的,質權經所有權人同意後設立。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其設置行為應屬無效;但由於留置權和質權都以占有為公示原則,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原則取得質權。第三人取得質權時,留置權與質權競合,後質權的效力應優先於留置權。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標的物實際上由質權人直接占有,留置權人只是間接占有人。但是,經留置權人同意,標的物所有權人以留置權設定質押的;那麽由於留置權在之前成立,質權在之後成立,留置權的效力應優先於質權。

第二,先設立質押,後設立留置權。質押財產在質權人占有期間,質權人將質押財產交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而第三人可以基於留置權的成立而取得留置權。例如,質權人將質權委托給第三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以在擁有留置權的條件下取得留置權。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質權人的質權沒有消滅,存在留置權與質權的競合,留置權的效力優先於質權。因為留置權是基於維持或保全標的物價值的行為而產生的債權,標的物由留置權人直接占有;所以質權人只是間接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