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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凍結哪些銀行

法院不能凍結哪些銀行:只要法院有需要,法院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所有銀行賬戶。

法院不能凍結的賬戶有20類,即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社會保險基金;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國庫資金;工會經費集中戶;信托財產;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證券投資基金財產;信用證存款;信用卡賬戶;法院已受理申請破產企業的存款;政府財產基金賬戶;空難死亡賠償:黨費;專項存款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是金融機構的,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但可以凍結、劃撥在本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以及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關於民事經濟糾紛審判執行中不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