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壹百四十壹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第壹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