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將基金管理公司置於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違法、違規操作,損害所有人利益。
2、增設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則對於限制代理風險是非常必要的。
3、加強外部審計。在法律和制度環境下,外部審計提供壹個精確的、獨立的評估,向監管人報告有關基金的任何問題,而且成為監管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