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很好理解,通俗地說,就是相當於在購買日把原先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因為非同壹控制企業合並的合並成本是“付出對價的公允”,即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購買日的公允。因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因此不存在賬面與公允的差額問題。妳所說的賬面和公允的差額是因為在實際工作中直接出售時還沒來得及做那筆調整分錄,即: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其他綜合收益。所以可以把差額直接計入“投資收益”。另外,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前期間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和“減值準備”壹並結轉到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