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勞動部(1994)481號《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規定,相關費用應包含在內。第十二條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費。
3.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06]18號),應該是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相當於福利費。
4.財稅(2006 54 38+0)157號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按工資計稅(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