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包括事故發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 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訴訟中提出,但必須在壹審判決作出前提出。申請人包括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保險人。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包括人身傷亡責任基金和財產損害責任基金,是指要求限制海事賠償責任的責任人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設立的擔保在賠償責任限額內清償限制性債務的保證金。 法院經過審理後,如果查明責任人不應承擔責任,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應當退還給責任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壹百零壹條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後,依法申請責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造成油汙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責任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為取得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的權利,應當向海事法院設立油汙損害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訴訟中提出,但最遲應當在壹審判決作出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