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級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40%以內核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央級事業單位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根據單位收入狀況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壹定比例核定,報財政部備案。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地方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和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