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基金的贖回費是分步計算的。持有基金時間越長,贖回費率越低。很多基金持有壹年以上是免贖回費的,這也是我們支持基金長期持有的原因之壹,可以降低基金的交易成本。
贖回基金時從贖回款中扣除贖回費。
贖回費=總贖回金額x贖回費率,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數x贖回日的基金單位凈值。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贖回費率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3%,各基金規定的贖回費收入歸屬可能有所不同。這筆錢的最終去向會在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中詳細說明。
有的規定只扣除少量費用,大部分費用將歸基金所有,有的規定全部或大部分作為費用,不列或只列少部分為基金資產。顯然,前壹種做法對投資者更有利。
例如,基金的贖回費用規定如下:
對於連續持有期不足30天的投資者,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連續持有期不足3個月的投資者,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連續持有期超過3個月但不足6個月的投資者,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連續持有期超過6個月的投資者,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不包括在基金財產內的部分用於支付註冊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