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科目壹,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業務規範。
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1、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期貨資產管理機構、基金服務機構(包括基金銷售、股份登記、估值、投資顧問、估值、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的從業人員應通過科目壹和科二。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科目壹、科目二或者科目壹、科目三。
3、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推廣及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系統運行維護的人員,考生可根據需要選擇參考科目。
QDII基金的投資對象、分級基金的母基金份額只能被申購和贖回,A類份額和B類份額只可上市交易、基金的認購方式、基金銷售機構在實施基金銷售適用性時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