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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統壹籌集、管理和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包括稅費。

第三十八條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工會、醫療機構、專家和職工代表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定期聽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市財政、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報表。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由財政全額撥付。

第四十條市勞動、財政、稅務等部門應按規定定期審核用人單位的有關賬目和報表,核實參保和繳費情況。

工資基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檢查和調查。

第四十壹條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提出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比例、個人醫療賬戶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