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未投保上路的車輛的處罰如下:
(1)未投保強制保險的,交管部門將扣留車輛,通知其按規定投保,並處以投保最低責任限額2倍的罰款;
(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直至按照規定投保,並按照規定處以應繳保險費兩倍的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壹百條
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強制報廢。
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銷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銷售金額的罰款,並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在沒有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責任是什麽?
1.如果沒有人購買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後不會影響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2、交通事故發生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未投保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並處以最低責任限額應繳保險費2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