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方法
傷殘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征收,實行屬地管理。
剩余保險金是多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所有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當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和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繳納的殘疾人就業專項資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65438+本單位職工總數的0.5%。
所指的殘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標註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8)的人員。
剩余保險費怎麽算?
(壹)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數=用人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1.5%。
(2)應付金額=(按比例應安排的殘疾人數-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數)×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
(3)實際應付金額=應付金額-減少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體結構上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某種組織或者功能異常,完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標準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