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四條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自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