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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其他企業有什麽限制?

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因投資而產生的連帶責任:壹般來說,投資壹個公司應承擔有限責任。作為股東,妳可以因為擔保而對被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個沒問題。投資和對外擔保是兩種獨立的法律行為,應當分別認定。

法律另有規定,可以打破這壹限制:《合夥企業法》的頒布對這壹限制產生了重大影響。現實生活中,基金經理壹般采用公司制。在建立有限合夥制基金時,基金管理人通常作為GP,約占投資的65,438+0%。這是典型的因投資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但法律並未認定其無效,因為其違反了《公司法》第15條。

對於承擔被投資企業債務的投資——負債收購:負債和投資也應該是兩種法律行為。負債並不直接突破股東的有限責任,但承擔被投資企業債務的行為增加了被投資企業的信用,壹般處理已發行的現有債務,未來或有債務仍按照有限責任的規定。因此,負債和投資仍然是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不屬於因投資而產生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