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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保安基金怎麽算

根據& gt(蘇[1999]第46號)規定:

工業、交通、農業等生產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征收。

商業、外貿、物資、供銷等商品流通企業中的零售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征收,批發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0.5‰征收。

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險公司按上壹年度保費收入的0.6‰收取;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征收。

其他行業的各類企業按營業收入65438+上年銷售收入的0‰征收。

對跨行業企業,涉及不同征收標準的,應分別核算,適用相關標準。不能單獨核算的,從高壹級適用征收標準。

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計征,業務收入是指營業收入(主營收入)、業務收入和其他應納稅的營業稅或增值稅的營業額。

城鎮個體工商戶按上年經營收入的1‰征收。無法確定經營收入的,可以實行定額征收。征收額度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城鄉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在職職工,每人每年繳費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