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比例
(1)股票基金應有60%以上的資產投資於股票;
(2)債券基金應有80%以上的資產投資於債券;
(3)貨幣市場基金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不得投資於股票、可轉債、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國內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資產支持證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
(4)基金不得投資於有鎖定期或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5)貨幣市場基金、中短債基金不得投資於流通受限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