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事業單位會計政策,有“事業發展基金”的說法,用於擴大基建投資,擴大設施建設,購建大型固定資產等。可見,支出範圍也是固定資產投資,最終需要形成固定資產。參考《青島市律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317事業發展基金1。本科目核算律師事務所為職業發展計提的資金。2.事業發展基金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從稅後利潤中留存業務發展基金時,應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事業發展基金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科目;資本從事業發展基金轉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為提取的事業發展基金余額。
由此可見,如果妳所指的事業發展基金是事業發展基金,那麽只能用於增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