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財政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農業部根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報結果和各地病蟲害實際發生情況,審核各省(區、市)申請報告,提出當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建議,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將資金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省級農業(畜牧)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中央財政補貼規模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內容包括:農作物病蟲害發生危害情況、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地方資金落實情況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壹條防治農作物病蟲害所需的農藥和器械,除緊急救災外,應當由省農業(畜牧)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統壹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管理和使用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中央財政建立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明細賬,切實加強對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並會同審計、監察等部門主動檢查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