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預算收入,是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為實現特定經濟社會領域的政策目的依法向特定群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壹種非稅收入。按規定,部門和單位使用基金時,應嚴格按資金渠道,在規定的開支範圍與開支標準內使用,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但地方政府性基金有其不同的產生背景和現實狀況,在相當程度上是我國財政體制失範的產物,並在事實上曾經壹度或壹直被濫用。實踐中用基金收入還債的情況在地方比較普遍。
地方政府用來還債的錢,應該用公***財政預算收入。因為,公***財政預算收入中包含債務收入,如政府向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借款收入、國庫券收入等。按收支渠道壹致的原則,也應用這個板塊的收入來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