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市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籌資標準調整如下:對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6330元調整為6460元;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3300元調整為3480元;中小學生和嬰幼兒,資助標準由每人每年1.600元調整為1.760元;在各類院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職業院校學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其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370元調整為490元。本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調整如下:70周歲以上老年人,個人繳費標準由每人每年390元調整為430元;60-69周歲的,由每人每年555元調整為600元;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人員由每人每年740元調整為790元;中小學生、嬰幼兒和大學生由每人每年130元調整為155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