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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特病門診報銷規定

法律分析:門診慢特病壹般指壹些醫療費用負擔高、診斷明確、有社會影響、能在門診治療,在醫保統籌基金的可負擔範圍內受統籌基金保障的疾病(主要為慢性病、重大疾病)或者治療方式定義為門診慢特病。 比如惡性腫瘤、冠心病、慢性肝炎、關節炎等。以二級及以下基層醫療機構為依托,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要達到50%以上。

法律依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藥監局關於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 二、鎖定範圍,明確保障內容

(壹)明確保障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並采取藥物治療的“兩病”患者。

(二)明確用藥範圍。對“兩病”患者門診降血壓或降血糖的藥物,要按最新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列品種,優先選用目錄甲類藥品,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優先選用通過壹致性評價的品種,優先選用集中招標采購中選藥品。

(三)明確保障水平。以二級及以下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為依托,對“兩病”參保患者門診發生的降血壓、降血糖藥品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要達到50%以上。各省(區、市)要在摸清“兩病”門診用藥人數、用藥數量和金額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合理設定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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