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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辦工作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政策及規定;

2、理解掌握並積極宣傳醫保政策及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規範服務行為,保障醫保基金的安全使用,維護參保人員及醫院的利益;

3、準確統計醫保、民政、大病保險報銷等信息報表並及時上報。

醫保指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壹定的法律法規,為向保障範圍內的勞動者提供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具有“低水平,廣覆蓋”的特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