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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社會保險基金

法律分析:推進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核心是全省(區、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調劑和使用。基礎是統壹參保繳費、待遇支付等政策標準,規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工傷醫療、工傷康復等管理服務。難點在於打破原有的管理模式和利益格局,關鍵在於明確各層級的責任分擔,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