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第二十六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對下級的補助、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按規定支付給參保城鄉居民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及喪葬補助金。基礎養老金是指由各級政府按規定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城鄉居民全額補貼的養老金待遇。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指支付給參保城鄉居民的養老待遇,以及參保城鄉居民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個人賬戶的壹次性支出。個人賬戶壹次性支出是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死亡、出國(境)和重復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等原因返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支出。喪葬補助是指在建立喪葬補助制度的地區,參保人員死亡後,政府向其遺屬支付的用於喪葬的補助。轉移支出是指個人賬戶資金跨統籌地區或跨系統轉移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