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二次發售,往往指定開產品開放期的申購營銷或者是重點基金的再次營銷,本質上是老基金的持續營銷行為。基金二次發售可以增加基金管理規模,基金公司可以多收管理費。
基金公司為了增加管理規模,多收管理費,這是無可厚非的。只要基金管理人能夠給投資者帶來回報,管理費也是投資者應該支付的。而且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並不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