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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維修基金的比例是多少?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1。商品房、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1)業主按照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和高層住宅分別不低於20%和30%的比例,從房屋中提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