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都明確規定,不管是單位辦理繳存登記、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還是為在職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或者是每月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都是“應當”辦理。“應當”在法律上即為“必須”“強制”之意。可見,為在職職工繳交公積金是單位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和責任。
二、代繳公積金是指由於個人的原因(自由工作者,無單位等)導致公司沒有為其繳納公積金,而自己又想購買公積金,從而由代理機構(專門處理社保掛靠的公司)代理辦理,並在其旗下公司購買住房公積金的壹種違法行為。
按照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而所謂的“掛靠單位”與沒有單位的個人之間是不存在勞動關系的,這樣的做法有偽造勞動關系嫌疑,並且,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是國家發放給公民或職工的福利,國家投入了相應的補助,在壹定程度上危害了公積金基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