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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換債券和再融資債券的區別

法律分析:置換債券是政府以前的債務,但還沒有償還,是政府的存量債務;然後以政府名義發債,用募集資金償還即將到期的存量債務。再融資債券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經省級政府批準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用於償還到期的地方政府債券,即“借新還舊”債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二十八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