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執照/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合夥型、公司型基金備案必備文件。
二、基金招募說明書——非備案必備文件。
三、基金風險揭示書——備案必備文件。
四、投資者承諾函——備案必備文件。
五、機構承諾函——備案必備文件。
六、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備案必備文件。
七、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公司章程——備案必備文件。
八、委托管理協議——非備案必備文件。
九、托管協議——非備案必備文件。
十、銷售歸集/托管賬戶信息——備案必備文件。
十壹、投資者明細——備案必備文件。
十二、對銷售業務的管理制度——備案必備文件。
十三、對份額登記業務的管理制度——備案必備文件。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投資者需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機構方面,要求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方面,要求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此外,還要求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