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職業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資運營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由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職責,各地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行使委托職責。代理人可以建立壹個或多個職業年金計劃,按計劃估值和計算收益率,建立多個職業年金計劃的,也可以實行統壹收益率。壹個職業年金計劃應當只有壹個受托人、壹個托管人,可以根據資產規模大小選擇適量的投資管理人。職業年金計劃的基金財產,可以由投資管理人設立投資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資養老金產品進行投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