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私募基金合同應涵蓋以下內容:風險提示書;合格投資者承諾函;合同當事人;前言;釋義;聲明與承諾;基金的基本情況;基金份額的募集;基金的成立;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基金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金份額的登記;基金的投資;投資經理的指定與變更;基金的財產;投資資金劃款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資金清算交收安排;越權交易處理;基金資產的估值和會計核算;基金的費用與稅收;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基金合同的效力;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 將募集私募基金制定並簽訂的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統稱為基金合同。